一、缴费比例 |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 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 ||||||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3%征缴 | ||||||
医疗保险救助基金按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1%征缴 | ||||||
二、缴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 ||||||
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
55076 | |||||
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 |
用人单位:390.12 | |||||
下岗职工:275 | ||||||
个体劳动者:390.12 | ||||||
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 |
1376.90 | |||||
补缴往年医疗保险费: |
458.96 | |||||
补足缴费年限标准: |
275.38 | |||||
当地上年度人均养老金 |
行政事业单位:4045 | |||||
企业单位:2175 | ||||||
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不低于 |
行政事业单位:121.35 | |||||
企业单位:65.25 | ||||||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
个人账户支付:20 | |||||
统筹基金支付:2 | ||||||
三、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养老金为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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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岁(含40周)以下人员 |
40周岁以上人员 |
退休 人员 |
70周岁以上人员 | ||
基本医疗保险 |
2.8% |
3.2% |
4% |
4.5% | ||
国家公务员补助 |
市本级 |
2.4% |
2.7% |
3% |
3.5% | |
延平区 |
0 |
0 |
0 |
3.5% | ||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也按此标准执行,下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缴费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时间未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最高限额为正常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
4.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正常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若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参加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中断缴费人员愿意以上年度南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连续计算。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中断3个月以上,办理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时,当年未缴月份以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标准补缴,历年未缴月份以不低于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1.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机构成立批文及《机构编制核编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电脑编码(没有地税电脑编码的应先到地税机关申请获取地税电脑编码)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1式2份)
提供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
6.缴费单位专管员
7.联系电话号码
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变更手续。
以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在1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缴费开户银行
2.缴费银行账号
1.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调令、《工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免冠一寸彩照2张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1式2份
5.跨地区转移新增人员附原参保地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提供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地税部门按月(10-25日期间)代征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按照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为每年一次。
1.行政事业单位为每年12月申报次年缴费基数。
2.企业单位为每年6月申报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
需填报《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机关、社团、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应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呈批表》、《工资基金核减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应携带《福建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基本养老金计算表》、;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在办妥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2.根据南平市政府文件规定,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按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不划入个人账户),补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凭补缴的银行转账单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填写《南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增员:(指统筹区范围内转入,有南平市社会保障卡)。提供材料: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调令和《工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市(县、区)区转入的,应提供《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单》;
2.减员:(指劳动关系转出、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死亡)。提供材料:减员材料复印件;死亡减员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3、增减变更在受理后次月起执行。
医疗保险办理业务变更、新增参保登记受理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免冠一寸彩照二张
2.《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3.跨地区转入人员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二)注意事项:
1.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由工行延平支行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节假日顺延),从参保人提供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划转医疗保险费,如果个体参保人员账户存款金额不足代扣的,在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日南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委托银行再次办理代扣业务,代扣成功后恢复个体参保人员享受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到25年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1.南平市县(市)之间转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跨地市之间转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应提交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在每年第一季度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户口迁移到安置地的退休人员携带安置地户口簿、身份证;未迁移户口的退休人员携带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居住证、身份证办理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3.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参保地暂停使用社会保障卡。如要转回参保地就诊、购药,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恢复社会保障卡参保地的使用功能。
咨询电话:12333
服务窗口(参保缴费)8630012 8870993 8841096 8870963 8870965
投诉电话:8069193 8857597
网站查询:www.fjnpyb.com.cn(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网址)